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昆明地区云南省著名商标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昆明地区云南省著名商标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工商局《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5年“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的通知》(云工商标字〔2015〕6号)要求,即日起开展2015年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为继续认真做好昆明地区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帮助我市企业积极争创“云南省著名商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5年著名商标申报流程和职责划分

1、各县区局于3月31日前向市局提交2015年昆明市著名商标培育申报计划表。(附表二)

2、各县区局负责组织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培育、宣传、动员、推荐工作。对列入商标培育申报计划和有申报意向的企业须100%进行相关商标知识培训,指导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附件三)和制作相关证据材料。企业税收证明材料须是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纳税相关证据。

3、对申报的企业,各县区局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5年“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活动的通知》(附件一)中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对所申报企业须100%开展实地走访,以确保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4、根据初步审查和走访的结果,各县区局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牵头向政府汇报当年云南省著名商标培育申报情况。报送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报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结果。各县区政府须在《申报推荐表》上签字盖章(附件四)。

5、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按规定格式填写汇总表(附件五),并上报市局商标处,汇总表须经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请各县区局严格把关,对新认定和续展认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对每一件申报材料做出初审评分,分别填写好《2015年度云南省著名商标申报材料审查初评分表》(附件七),与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6、市局商标处对齐全的报送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全面审查。对申报企业进行走访,现场审查,以确保送报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与所报材料不符的,退回所申报县区;所报材料不齐的,限期补证,各县(市)区应配合督促企业补证。

7、市局商标处审查人员审查采用审查评分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严格申报时限,结合区域特点,计算企业得分后,提交市局领导审查。

7、市局商标处审查结束,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省工商局。

二、相关要求

1、今年的著名商标推荐,须为有效期内的昆明市知名商标。

2、企业申报按照注册所在地申报。商标注册证地址和营业执照地址应一致;不一致的,企业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请注册商标地址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在申报限期内,变更工商经营住所。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的县、区工商局及开发(度假)区分局提出申请,市局不直接受理申请。

3、各县区局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当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部署要求,结合商标战略实施情况,一是对属于国家限制性发展或淘汰的传统工业类行业,要提供认定门槛。二是对我市传统生物资源和新兴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以及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鼓励发展。三是对我民族特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著名自然景观名称的商标给予重点扶持推荐。四是在特色优势产业、大型企业集团、新兴服务行业,重点园区的钢材、有色金属、非烟轻工业、新型能源、建材、药品以及化工等实体企业,民族民俗文化、自然景观、商贸物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中培育著名商标。同时,按照高原特色农业建设工作的要求,除四城区外,各县区局在著名商标培育中,要注重做好农产品商标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的培育工作,在培育推荐申报的著名商标企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农产品商标。

4、各县区局须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相关推荐材料及初审评分表、汇总表报到市局商标处。汇总表须分管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5、实行“谁组织申报、谁落实奖励”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组织申报的企业,年度内若出现企业迁移情况,获得著名商标认定后均由原申报地组织落实奖励,确保商标战略扶持奖励政策落实。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汇报和沟通工作。

  6、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完成工作。若因上报材料不符要求、未按期上报材料等原因,影响全市推荐申报工作的,将实施问责。

7、加强工作联系与信息反馈。在组织开展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商标处联系。